為完善中國特色生態(tài)稅收法律體系,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更好發(fā)揮耕地占用稅職能作用,2019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開始實施。同時,2019年8月,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yè)農村部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部聯合印發(fā)《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耕地占用稅法》有關規(guī)定。同月,稅務總局印發(fā)了《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進一步明確了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措施?!抖鯛柖嗨故腥嗣裾k公廳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辦發(fā)〔2015〕78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制定的,許多條款已經與《耕地占用稅法》不相匹配,需要重新修訂。
二、目標任務
(一)對各部門職責進行明確,從源頭上管控稅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二)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背景下,規(guī)范復墾退稅相關程序。
三、涉及范圍
鄂爾多斯市各旗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四、執(zhí)行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3.《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土地復墾條例》;
6.《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7.《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1〕2號)
五、注意事項
本通知施行后,國家、自治區(qū)另有規(guī)定的,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六、關鍵詞詮釋
1.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比照耕地管理執(zhí)行。
2.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由旗區(qū)級(含)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認定。
七、新舊政策差異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府辦發(fā)〔2015〕78號) 側重明確損毀耕地的認定及損毀耕地的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府辦發(fā)〔2022〕49號) 側重明確各部門職責、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相關鏈接: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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